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或者在用重型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每辆(艘)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