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