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发改、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