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和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支出,明确相关部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高新区、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