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和其他科学合理的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