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支持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削减燃煤总量,推进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清洁能源供给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