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对污染大气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