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与开发第九条有效饮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农村居民饮水水源地实行保护区制度,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水水源的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水水体,确保饮水安全。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