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建设农村居民饮水集中供水工程,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集中供水,提高农村居民饮水质量和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