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规范管理、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