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