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会商,查明原因,并按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