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供水用水及水质检测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