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