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下列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向公众开放,提供生态环境教育服务:(一)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二)其他按照国家要求向社会开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