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场所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动物园、植物园等;(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依法可以对外开放的区域等;(三)具有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功能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等;(四)其他适于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场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