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生态文明基本知识,培养生态环境保护技能,提升公民生态文明素质,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