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