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处理量、处理设施状况等信息,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