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