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社会参与第五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