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