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具有固定的可回收物物品存放点,可以采取进入社区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可回收物回收服务,也可以通过兼具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或者中转站开展可回收物回收服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回收废旧物品。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