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明确各类场所和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使用、标识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