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