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