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