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尚未生效蓟州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尚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警示标志。蓟州区文化和旅游部门、长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保护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尚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的日常巡查,及时排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长城安全隐患,发现和制止破坏长城的违法行为。旅游景区内存在尚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点段,景区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游客攀爬长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