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

长城参观游览区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参观游览路线,规范宣传讲解,引导安全、文明、环保旅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人员;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保护机构依法开展相关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参观游览区经营性收入,应当优先用于长城保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