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尚未生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敌台、烽火台、关城、寨堡等。

本条例所称长城点段是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长城点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