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管控措施并予以公布。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保证长城安全。
在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不得破坏长城的历史风貌。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