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尚未生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市长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长城保护规划应当与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等做好衔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