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市长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长城保护规划应当与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等做好衔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