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未按要求将停车数据信息及时传入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