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尚未生效

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以及停车秩序规范,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