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
(四)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五)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十米内,居民住宅窗外五米内;
(六)铁路沿线两侧三十二米内;
(七)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八)双向通行宽度不足九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九)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2.5米的;
(十)水、电、气等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1.5米以内的路段;
(十一)附近二百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路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