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区域道路交通状况、泊位周转效率、车辆停放需求和通行条件等因素,在城市道路科学合理设置、调整机动车停车泊位和临时停靠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实施智慧化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在设置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前,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