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张骞墓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踩踏,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