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由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损毁保护范围的保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