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