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