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在维护家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勤俭持家,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家训;(二)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平等相待;(三)孝亲敬老,给予老年人陪伴和精神慰藉;(四)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五)其他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