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治理第十一条有效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爱护革命旧址、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文化资源;(二)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三)遵守景区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五)其他行为规范。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引导文明旅游。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