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