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