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