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运输第十五条有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三)具有全密闭自动装卸车辆,有防异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有行驶、装卸记录仪;(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