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田地膜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