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田地膜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