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符合标准的农田地膜。

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建立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田地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废旧农田地膜,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