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田地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田地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农田地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