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尚未生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二)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三)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四)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