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服务第三十一条尚未生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特殊群体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热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机构等的用热权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