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尚未生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特殊群体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热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机构等的用热权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