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尚未生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维护、用热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